罪犯刘洋,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初中毕业,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泽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2022年2月8日入监,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5年1月6日。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吉088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4500.0元,入监前已全部履行完毕。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吉08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参加生产劳动,有过违纪情况,经民警帮教后,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积分520.0分。已执行罚金10000.00元,民事赔偿545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10000.00元,民事赔偿545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5.32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洋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