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营商环境整治,严厉打击国家公职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3月2日,洮南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被告人宋某某以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市纪委监委、市税务局、市工商联、企业家代表共2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税管员、个体三科科长、国家税务总局洮南市税务局洮府税务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8万元,构成受贿罪;2011年至2014年期间,宋某某利用担任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书记、副科长职务便利,为他人企业在税收或缴纳相关费用、避税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部分税款已无法追缴,造成税款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量刑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公开宣判,体现了洮南法院主动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的坚定决心。同时,洮南法院也将以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公平、公正、高效的审理好每一件刑事、民商事案件,继续营造辖区良好法治环境,为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证。